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1号
昆明文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社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67087468X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2年4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对昆明文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材料于2022年5月24日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整个生产车间各下料口、皮带输送、筛分工段、厂区道路、重力除尘室等位置无组织粉尘严重,皮带输送机部分密闭部分未密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提供的:“2022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 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107,0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二个月内改正;
2.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3.罚款人民币总计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总计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