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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07-59334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7-29 09:1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1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7-29 09:11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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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1

昆明文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社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67087468X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24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对昆明文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材料于2022524日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整个生产车间各下料口、皮带输送、筛分工段、厂区道路、重力除尘室等位置无组织粉尘严重,皮带输送机部分密闭部分未密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提供的:“202242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4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27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 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107,0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二个月内改正;

2.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3.罚款人民币总计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总计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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