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7号
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238T4C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2年4月27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防火门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从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搬迁至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青山基地,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2月投入生产。你公司防火门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防火门项目建设,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