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9号
云南浩明精细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继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568801695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委会
2022年4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对云南浩明精细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2021年第四季度、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未按照排污许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工作人员2022年5月10日现场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个年度执行报告),2021年度执行报告纳入下一个年度填报。你公司违法行为实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未按照排污许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2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之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依法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
2.对未按照排污许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