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8号
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云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55145182E
地址: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2年5月17日,经我分局对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具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2021年年度执行报告的行为。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2021年年度执行报告,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2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