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6号
周杰:
公民身份号码:530***********2319
住址: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王家湾村委会扬建村72号
2022年1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发现你于2022年1月4日晚在昆明市晋宁区双河乡田坝村照壁山山脚公路一侧倾倒大量废菜叶。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2)005号)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徽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即: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倾倒废菜叶的环境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违法所得叁佰元(¥3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