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晋不罚〔202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号
昆明升建恒通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587376401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昆明升建恒通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制度一案,经2022年4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调查,后交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对昆明升建恒通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工作人员2022年5月12日现场核实,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2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应当对你公司未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3-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按要求建设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容积2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
因你公司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于2022年5月27日建设完成了长14米、宽5.05米、高3.3米事故应急池,并于2022年5月27日将整改报告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