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0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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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某月某日,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A某做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案由是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活动。A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出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A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强制执行缴纳了50000元罚款。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A某,在案件调查前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但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以不接电话,不收快递等方式拒绝沟通、拒绝缴纳罚款,自以为只要执法人员找不到人,就不用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可以强制执行A某的财产。
行政处罚(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惩戒方式,案件当事人在认识自己行为违法的基础上,通过处罚来达到教育、预防再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