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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5-27 17:15
名 称: 晋宁区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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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5-27 17:15 浏览次数: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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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5号)明确了失业保险费缓缴相关政策,确保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落地。

一、缓缴政策范围

缓缴政策适用于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缓缴实施期限

20224月至2023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20224月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顺延一个月。

三、缓缴期满后失业保险费补缴规定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

四、缓缴期间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

1.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3.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4.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等相关待遇。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部分已缴费,单位部分未缴费的参保缴费月份,视为已缴费到账,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时计入缴费年限。

五、办理流程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我区经办机构将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材料,审核其是否在缓缴政策范围内。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的,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办理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就业窗口(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东凤路欧陆广场国资大厦)

联系电话:0871-67895665

附件: 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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