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五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2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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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五张清单”
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社会团体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区民政局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区民政局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和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区民政局 | |
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和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区民政局 |
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晋宁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