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晋罚字〔2021〕8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4号
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10J2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内
2021年11月1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免烧砖生产项目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证明、营业执照及调查报告等材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办理免烧砖生产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在取得该项目审批手续前,不得违法排污;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于2021年11月1日向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1〕59号),责令:停止建设,尽快报批免烧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进行生产,不得违法排污;采取降噪措施降低渣土车、叉车装卸物料产生的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采取降尘措施降低渣土车卸料扬尘污染,对进出厂区道路洒水降尘降低场地扬尘污染。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