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6号
李永生(昆明市晋宁区程晋砖厂业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MA6Q018PXP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原老水泥厂内
2021年7月5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程晋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生产原料、成品为露天堆放。涉嫌未对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或者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永生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对堆放的原料及成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