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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04-52548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4-21 10:2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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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4-21 10:20 浏览次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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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2

赵志兴

身份证号码530***********233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王家湾村委会王家湾村203号附1号

20211230日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晋宁区晋城街道工业品市场规划5号路段倒废菜叶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负责昆明佳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废菜叶清运处置,20211229,你雇佣的驾驶员将该公司废菜叶倾倒了约5吨在晋城街道工业品交易市场规划道路5号路。20211230日,你对倾倒废菜叶完成清理,运输至云南滇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处置费用467.5元。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123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0张、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2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因赵志兴于20211230日对倾倒废菜叶完成清理运输至云南滇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即: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度的50%)之规定。我局决定赵志兴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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