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交运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2〕10号)《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8〕69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交运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区交运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交运局机关及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不得自行或变相超标准配置,对暂无配置标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通用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最新的《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
(二)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局属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各领域特点和专业技术需要提出,报请局行政办公会议及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区财政局报备审批;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省和市没有相关配置标准的,由各部门报请局行政办公会议及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区财政局报备审批执行;
第八条 资产购置报区财政局审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计划外购置资产。资产购置实行“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部门预算”的工作流程。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购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由各部门报请局行政办公会议(10万元以下)及党组会议(10万元以上)研究确定后,按照《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8〕69号)规定审批流程报批。
第九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对其他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资产租用实行审批制,由各部门报请局行政办公会议(10万元以下)及党组会议(10万元以上)研究确定后按下列权限报批。单项或批量租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万元)的,报区财政局备案;单项或批量租金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审批;单项或批量租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或出借实行审批制。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由各部门报请局行政办公会议及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按下列权限报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万元)的,报区财政局审批;无偿使用、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加强对本部门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报废、报损的资产;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各部门报请局行政办公会议(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及党组会议(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研究确定后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由区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资产的。
(二)由区财政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20万元以上资产的。其中:10万元(2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报分管副区长审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依次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请示(报区财政局审批的提供申请);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四)拟处置资产情况(清单、影像资料等);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六)资产处置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集体决策的原则,制定专门的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出让、对外租赁及置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由资产使用单位聘请或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报区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须报经区财政局现场核实或抽查核实。
第二十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国有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区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区财政局重新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交运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所属各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局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资产价值指资产原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8〕69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交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8〕69号)
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2日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