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
方案》等规定,结合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有关规定和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了《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10日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有关规定和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服务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目的,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做到“一枚印章审批、一个大厅办证、一支队伍服务、一个平台保障”,推进我局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第三条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审批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保障与分级审批
第四条 成立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级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
1. 组织实施“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规范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
3.推进我局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
4.研究调整不同发展时期的分级审批事项,拟定相关规定。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朱云飞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马智高 区卫生健康党工委副书记
武云燕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苏俊姣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高俊佳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 云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许 楠 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成 员:各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
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根据根据会议需要通知各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审议。
第五条 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及相关政策解读,其他科室、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召集,对已受理的各类许可事项分级分类进行研究审批,定期对本级行政审批工作进行阶段性梳理总结回顾。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参与。
第六条 卫生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重大行政审批评审制度等制度。
第七条 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分为:重大事项、特殊事项、一般事项。
(一)以下重大事项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进行评审作出决定: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诊所除外)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类别等特殊事宜)
4.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变更
5.单采血浆站延续执业许可证审批
6.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新办
7.单采血浆站注销执业许可证审批
8.其他需要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议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以下常规事项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审核签办:
1.区级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名称、诊疗科目、床位或牙椅、类别、地点、经营性质、设置申请人)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3.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新办卫生许可
4.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卫生许可
5.二次供水单位许可(新办)
6.二次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7.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9.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10.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1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1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证)
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新办)
15.乡村医生变更注册
16.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1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
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20.医疗广告审查
21.其他需要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签办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以下一般事项由相关业务科室、部门即时结办:
1.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2.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3.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4.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6.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7.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8.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9.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10.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1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负责人)
1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13.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1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新办)
1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1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延续)
1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注销)
19.乡村医生注销执业注册
20.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新办)
21.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补办)
22.再生育审批
23.医师执业注册(信息修改)
24.医师执业注册(补办)
第八条 经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研究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需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领导班子规章制度相关流程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行政许可注销
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机构因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构成注销条件的,由相关业务科室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现场技术审查、评审及需专家意见的情形,由相关业务科室从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各类专家库中抽取参与。
第十一条 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均在区政务服务局综合窗口统一申请和发放,驻窗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现场递交或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场予以接件,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并限定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二条 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及时更新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督促各职能科室、部门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结果对外进行公开,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录入、维护、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归类、保管行政审批档案、设备、印章等。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职能科室应当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按照分级审批要求进行分类处理,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2.需根据讨论、鉴定、专家审查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从卫生健康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由具体业务承办人告知申请人;无明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或讨论。审查结束后,审查专家出具专家评审结论,现场审查人员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家评审结论、现场审查意见等,提出是否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驻行政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根据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制作审批决定书或证书并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具体业务承办科室主要负责资料复核或组织现场审查、出具资料复核结论或现场审查意见、参与行政审批委员会工作等环节。具体业务承办科室收到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相关申请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审查工作。经资料复核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具体业务承办科室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内容(若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并限定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审查不通过。资料复核或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具体业务承办科室出具资料复核结论或现场审查意见。
(一)区卫生健康局机关业务科室
局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基层卫生科、人事财务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等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等事项办理的科室。
(二)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相关事项的资料复核及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相关申请事项的资料复核及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由驻行政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根据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于受理次日将申请材料报行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结论等,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驻行政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备案决定书并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定期向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通报行政许可情况,便于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同时通过晋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务服务网站,进行行政审批结果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对涉及重大项目、无规划或者超规划、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事项或上级领导交办事项进行集中研究决定,经研究不能决定的事项报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为准;凡对办结时间进行公开承诺的,以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公开承诺时限为准。具体业务承办科室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及出具审查结论的时限不超过总办结时限的1/3。
第十八条 办结时限自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后计算。办结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当日为办结日。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第十九条 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负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的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对许可办结时限做出特别批示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在要求的时限内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按期完成,应当在要求的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上级机关或领导书面说明许可事项办理情况以及未办结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补正实行补正追踪服务制度,如申请人未及时提供补正材料,承办人应在补正逾期前再次通知提醒。
第二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中医科(行政审批科)将云南省统一政务门户网账号分发至各业务处室,各业务科室按照流程定期登录云南省统一政务门户网对网上来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见《办事指南》。
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法、规范审批。从事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本制度及各项规定,提高工作效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调整和补充的报请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解释。
晋卫政【2022】4号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