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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763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9 15: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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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1号

发布时间:2021-12-29 15:28 浏览次数: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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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1

单位:湖北钱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良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949UY8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小朴村委会的滇中引水工程小朴隧洞1号支洞

2021712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湖北钱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小朴村委会的滇中引水工程小朴隧洞1号支洞项目进行检查。该公司施工过程中涌水、生产废水外排至晋宁区晋城镇小朴村农灌沟。经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送检,根据《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64号)结果显示:小朴隧洞1#施工支洞排口SS值为1205mg/L(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悬浮物≤70mg/L),超标16.2倍。

以上事实,有202171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7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7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64号)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12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于2021122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滇中引水工程小朴隧洞1号支洞自20211月发生隧洞涌水以来,排水量为43000m³/天,含泥量高达31.1%,超过设计处理规模,导致隧洞SS超标;该情况处于突发事情,并非公司主观故意外排废水不是生产废水,而是山体地下水;事件发生后,公司采取隧洞内堵水、增加事故应急池、及时增加柠檬酸加药等处理措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扩大请求对你公司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我局会议研究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八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拾伍万元(¥35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3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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