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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7636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9 15: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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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0号

发布时间:2021-12-29 15:28 浏览次数: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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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0

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肖远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2015120865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6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0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的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生活污水1000立方米项目进行检查。项目于2019年启动立项、2020年5月完成初步设计与项目招标投标,2020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2021年6月完成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供“20217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171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202112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5号)告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后经核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2021版)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5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如果日处理10万吨以下500吨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应该办理报告书。你单位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的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我局20211227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建设的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整改,并处项目总投资额三点五即陆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元伍角(64.95405万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12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5号)、20211217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元伍角¥649540.5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陆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元伍角(¥64954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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