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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763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9 15:2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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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6号

发布时间:2021-12-29 15:27 浏览次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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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6

晋宁南兴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伟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5699216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工业片区1号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3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晋宁南兴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蔬菜保鲜泡沫箱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空液压油桶露天堆放,部分废油未收集漏至地面,未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不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供“2021年7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7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调查报告等材料”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20211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1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22号),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卷宗材料中重要证据材料照片不能够证明该公司堆放的物品是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里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8-08冷冻压缩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废的冷冻机油是危险废物,但是该公司露天堆放的并不是废冷冻机油,是没有使用过的新的冷冻机油。同时公司提出陈述申辩:1.受疫情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这么高的罚款难以承受;2.公司已经积极整改,而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3.按照新《行政处罚法》,首犯不罚,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经我局20211223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案件行政处罚对象合法、适当,调查程序合法,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晋宁南兴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对晋宁南兴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整改、并处10万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1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1号)、2021128日《送达回证》、2021129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22号)2021129日《送达回执》、20211217日《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经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无相关规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整改,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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