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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7100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8 16:1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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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8号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9 浏览次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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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8

云南美耀门业有限公司:
法人:王志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6181925Q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17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对云南美耀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7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7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7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11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1210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12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23号),于20211217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公司确实存在没有办理环保验收就投入生产、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没有意见。但是公司与云南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了委托办理环保验收的合同,没有验收不是主观故意,是因为环评报告中注明使用燃料为天然气,经多次协调华润燃气无法接通所以也没办法办理验收手续,也没有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在检查组执法人员检查后,公司委托云南永鹏鑫盛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了整改,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污染物防治设施。也对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进行了整改。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生产一直不正常,加上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1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94号)、20211210日《送达回证》、20211210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23号)、20211210日《送达回执》、20211217日《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经我局20211223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并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公司轻处罚。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四条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前,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

2.责令你公司按规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

3.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壹万元(¥21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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