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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7099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8 16:1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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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7号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9 浏览次数: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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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7

单位:晋宁山源汽车配件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55116568M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钟贵村村委会下钟贵村

202179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晋宁山源汽车配件造有限公司汽车配件生产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精加工车间建设项目2016年建成投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涉嫌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7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713日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1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9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2021127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1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21号)通知你公司于20211215日上午9点到我局召开听证会,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请第三方环评单位到我公司进行核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如需要的办理的话,我公司将尽快办理,因我公司对此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核查,晋宁山源汽车配件铸造有限公司20211223日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于20211223在网上进行公示

我局会议研究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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