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3号
单位:昆明广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鉴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ND7BD5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十里村委会月表村
2021年7月12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昆明广蜀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十里村委会月表村透水砖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透水砖生产项目自2019年建成投产至今,项目总投资50万元,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昆明广蜀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昆明广蜀建材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20号)通知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点到我局召开听证会,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我公司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但是高额罚款难以承受,所以我公司决定不再继续经营,计划于2021年12月16日前拆除所有生产设备,也承诺不在此地进行任何生产活动。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因疫情原因,搬迁场地暂未找到,承诺在搬迁之前不在此地进行任何生产活动,请求对我公司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我局会议研究讨论,鉴于你公司已停止生产并计划搬离,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整改并处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昆明广蜀建材有限公司在取得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十里村委会月表村透水砖生产项目的改扩建;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昆明广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在完成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十里村委会月表村透水砖生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验收;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伍佰元(¥217,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