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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6596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7 14:1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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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0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14:17 浏览次数: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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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0

云南卓润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Q8G8R0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石将军老水泥厂后山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5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卓润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原料、成品为露天堆放。涉嫌未对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或者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供“2021年7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7月5日、1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调查报告等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12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2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对堆放的原料及成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堆放的原料及成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万元(¥4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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