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9号
单位:云南金路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洪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30DK9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2021年7月7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金路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基地的年产5万米公路桥梁伸缩装置及安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5万米公路桥梁伸缩装置及安装项目自2019年5月建成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你公司已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已取得专家意见,并于2021年11月24日在网上进行公示,因你公司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请求免予处罚。
经我局会议研究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现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