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9号
单位:昆明天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烈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CXN7X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2021年7月10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昆明天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年产200吨货架生产项目进行现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吨货架生产项目于2020年4月开始建设,2020年6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昆明天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昆明天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19号)通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10点到我局召开听证会,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我公司承认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此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意见。我公司从昆明市官渡区小石坝搬迁至晋城,喷塑设备一起搬过来,虽然已经建成但仅开展过设备调试未投入运行,因为疫情和市场原因,喷塑环节外包至其他公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如果没有喷塑环节,我公司应该办理登记表,不需要办理验收手续,请求对“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提出的喷塑环节未投入生产的情况属实,现喷塑设备已拆除,同时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
经我局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整改并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昆明天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取得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年产200吨货架生产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违法排污;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