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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3736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1-12-17 18:3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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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蒜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7 18:31 浏览次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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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蒜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主体、管理责任、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农水〔2019〕2号)和省、市、区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境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行政区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产权、职责及管理主体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后,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一是以国家和区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区级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区级所有;二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修建的,修建完成移交镇政府的,产权归镇政府所有;三是以国家、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小组投入资金新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新建完成移交所属村委会、小组的,产权归受益的村委会、小组集体所有;四是入户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产权属上镇政府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给上镇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产权属村委会、小组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给受益的村委会、小组进行管理。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 依据上级相关规定,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主体,涉及的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责任单位,其职责为:

(一)镇水务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和工程验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引导参与农村供水管网建设的监管工作,配合村组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从而优化供水布局。

(二)镇农经组与村委会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统筹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三)镇卫生健康组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检测及定期检验工作。并依法对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农村集中供水的村组)实行卫生许可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四)安监组负责划定饮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五)镇农业农村组配合村委会、小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与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水费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上蒜国土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和协助项目选址的审批。

(八)上蒜国土所负责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九)各村委会负责本村委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一是要根据区水务局、镇政府文件精神,组建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二是要加强对各村小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督、矛盾协调以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三是要督促并指导村小组核定水费价格、提留维修基金四是做好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地保护安全的督促检查工作。

(十)各村小组负责本村小组的农饮水安全工作。一是要结合各村实际单独核算用水成本,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二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供水水价的核定,提留维修基金,并定期公示;三是要明确各项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地的管护人员及管护责任,确保管道安全和水质安全;四是做好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镇政府和区水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管理权,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运行安全。

第九条 涉及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村组应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建立工程运行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日志等,做好工程运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成立上蒜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水务组办公室,负责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管、技术指导、水质日常抽检、水源地保护监督,工程应急抢险指挥、协调,参与年度对农村集中供水运行情况考核。

第四章 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一是水费提取,每立方米应提维修基金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0.2元每立方米;二是各村委会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的租赁、承包、委托运营或经营权转让经费;三是乡镇对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的投入。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必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镇、村、组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各村组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各村、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农经、水务、纪检应进行监督,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镇水务组依据上级相关精神,积极申报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资金,对前期建设标准低、年久失修的饮水工程、应急抗旱管网工程进行改造。

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及水质

第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上蒜镇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配合区生态环保部门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拟定的水源保护区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划定。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上蒜镇辖区水质监测由镇卫生健康组负责,每年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村组应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上蒜镇人民政府,上蒜派出所、上蒜卫生院、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卫生健康组、安组和水务组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条 水务组牵头,会同镇卫生健康组等部门制定上蒜镇辖区内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村组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上蒜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组安排专业人员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闸阀和闸阀井、水表和水表井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依照现行法定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五)接受水务、卫生、生态环境、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村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征收

第二十五条 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各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四议两公开”程序,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逐步实现成本水价。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的村组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第二十八条 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镇农经、水务镇纪委和村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镇水务组牵头,会同镇卫健、农经、安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村委会要加强与村小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管理的村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擅自无故停水、断水;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以权谋私;

)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一条 对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执行,本细则试行期间,若上级部门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蒜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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