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7号
单位:昆明云仁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127783XM
法定代表人:张培宾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2021年7月7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昆明云仁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晋宁工业园区上蒜基地的2000万条/年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内外胎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50t/a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59号)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8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1)2021年7月2日编制整改计划着手进行整改,并按计划于9月15日前完成了污水处理站的维修工作,截至目前,该处理站一直正常运行;(2)我单位无职工宿舍,生活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未对周边环境构成影响;(3)我单位目前生产经营资金困难,但每年按时缴纳税费,帮助国家解决国企下岗职工和当地失地农民等社会困难老百姓的就业问题。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一度使我公司陷入停工停业,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窘境,很多员工盼望公司早日复工复产。即使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我公司也想尽一切办法早日复工复产,并在按时上缴税款的同时,解决近300人的就业问题,其中有退伍军人、残疾人、晋宁失地农民、下岗工人以及社会底层难以找到工作的弱势群体。
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三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昆明云仁轮胎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