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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3546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17 14:5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予罚〔2021〕10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予罚〔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5 浏览次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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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110

单位: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晋宁油库

法定代表人:李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53587379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宝兴村

202174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晋宁油库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宝兴村家具成品油存储中转及零售项目进行检查,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7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7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7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等证据为凭。

现因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晋宁油库积极整改,已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向我局提供了《检测报告》,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晋宁油库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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