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御山洪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晋宁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系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已建成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昆明市晋宁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是指昆明市晋宁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成的水雨情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系统、群测群防设施等。
水雨情监测系统主要包括自动雨量监测站、自动水位(雨量)监测站、视频监测站和图像站等;预警平台主要包括防汛计算机网络、防汛会商系统、监测预警设备及应用软件等;预警系统主要包括预警传真机、无线预警广播机、手摇报警器、铜锣、高音口哨等;群测群防设施主要包括简易雨量站、简易水位站、宣传设施等。
第四条 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涉密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昆明市晋宁区水务(滇管)局是监测预警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补充完善建设管理。
第七条 昆明市晋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区级监测预警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区级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落实区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修订完善区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二)督促乡(镇、街道)、村(组)落实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修订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审核批复乡(镇、街道)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三)负责确定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单位,承担区级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环境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检查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诊断与排除监测预警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故障;
(五)负责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
(六)负责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和应用的技术培训;
(七)督促乡(镇、街道)、村(组)做好群测群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村(组)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修订完善本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审核村(组)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负责辖区内简易雨量站、预警传真机、无线预警广播机、手摇报警器、铜锣、哨、宣传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专人专管,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完整运行正常;
(三)对遗失、损毁的简易雨量站、预警传真机、无线预警广播机、手摇报警器、铜锣、哨、宣传设施等设施设备,乡(镇、街道)负责及时维护和购置补充,保障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负责汛前、汛后进行全面检查,汛期定期检查,建立管理、检查台账,出现故障时,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故障情况;
(五)组织、指导村(组)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落实村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编制完善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预警系统、群测群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山洪灾害防御演练;
(四)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监测预警人员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做好运行日志;出现故障时,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故障情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明确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保障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的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排查隐患、故障,并及时报告故障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演练和培训。汛期前组织山洪灾害防御演练,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检测预警设施使用方法,熟悉监测预警流程,确保广大群众熟知预警信号、紧急避险转移路线、安置场所及逃生方法,全面增强防灾避灾意识。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区级管理的水雨情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核定,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为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管理的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经费和维护费用自行制定补助标准,纳入同级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对因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破坏、损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施设备的行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晋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晋宁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