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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7070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13:4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1〕4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11-23 13:43 浏览次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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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20214

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力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3079726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20217215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调查,后交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7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715日《调查询问笔录》2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四条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2021113日会议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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