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4号
单位:湖南铁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艳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M55CR26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和街道办莲花西路1166号
2021年8月4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南铁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昆明段施工7标昆呈16#支洞隧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昆呈16#支洞隧道涌水经过处理后排至项目西南面山沟内,执法人员已现场取样送检。经查询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72号),外排废水PH为11.61,超过环评要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排放限值6~9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72号)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生环晋听通字〔2021〕18号)通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点到我局召开听证会,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会。你公司未按时出席听证会,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现场检查时突遇大水,为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该公司采取应急措施,使用了水泥和外加剂进行加固,但后期尾水处理没有调整药剂处理配比,最终造成外排水PH超标。
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上述理由不影响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八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2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