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www.kmj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681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6 14:2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2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2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14:22 浏览次数:114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2

昆明龙翔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9835460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3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昆明龙翔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基地混凝土电杆生产项目进行检查。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上传《排污许可证》执行(守法)报告。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供“2021年7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7月4、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调查报告等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我局20211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96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无相关规范。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上传《排污许可证》执行(守法)报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仟元(¥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1116


>
晋宁官方微博
晋宁官方微信公众号

晋宁区微信号

kmjn.gov.cn  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滇ICP备19011956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2202530194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322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20001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