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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681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6 14:2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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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0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14:21 浏览次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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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0

昆明全波红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97472361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乌龙基地

202171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红外光学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生产车间内VOCs废气、丙酮挥发废气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项目于2020229日投入生产;公司红外光学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盛装丙酮、乙醚的废弃瓶。

以上事实有“20217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71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生产车间内VOCs废气、丙酮挥发废气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项目于2020229日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盛装丙酮、乙醚的废弃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10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102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理由:1.项目于2020119日完成工程施工,后武汉新冠疫情爆发,你公司作为红外体温检测仪及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所以未办理环保竣工手续就投入生产,是为了疫情防控保障需要,无主观故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2.你公司已于20211028日组织环保竣工验收会,已取得专家意见通过环保竣工验收。3.你公司已于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危险废物已规范处置。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经我局2021113再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公司红外光学产品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两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公司对问题进行积极整改,20211028日完成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已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小徽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建设完善昆明全波红外科技有限公司红外光学产品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

2.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2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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