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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658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6 10:0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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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2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10:05 浏览次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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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2

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69045018

法定代表人:闵玉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南侧

20216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施工的吾悦广场住宅项目(3号地块)现场建成时,发现吾悦广场住宅项目(3号地块)正在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16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617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施工的吾悦广场住宅项目(3号地块)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1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三类第五十三项,规范(2)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及备案手续,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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