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导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牢固树立统计诚信理念,营造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昆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并按照昆明市统计局印发的《昆明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试行)》工作要求,决定在晋宁区“四上企业”范围内开展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区统计局结合晋宁实际,起草制定了《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于2021年7月9日(星期五)下午17:00时前通过OA反馈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雷晓珊 67893811
昆明市晋宁区统计局
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认定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导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牢固树立统计诚信理念,营造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昆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象
参加统计诚信单位认定的对象为本区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以上填报“一套表”平台统计报表的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统计诚信认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统计机构、人员设置配备
1.设立独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负责人。
2.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3.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调整统计人员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区统计局相关科室备案。
4.统计人员按时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专业年报、定期报表等会议。
5.配备统计专用的电脑和统计软件等必备的办公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二)统计资料、台账管理
1.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积极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账。
2.统计原始记录或凭证完整、真实、规范。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报送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
2.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填写规范,指标数据逻辑严密。
3.及时处理统计数据查询,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四)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
1.单位统计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自觉参加统计普法培训。
2.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3.近2年内未发生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4.近2年内无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列入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情况。
三、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认定方式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诚信单位的认定工作。统计诚信单位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统计诚信单位认定工作中不得向参与认定单位收取费用。
统计诚信单位认定方法:
(一)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认定采取企业自荐、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统计局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荐和被推荐的单位自主提交《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评分表》(附件1)、《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认定审批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附件3)。
(二)区统计局对参评对象上报的《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认定单位评分表》(附件1)、《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认定审批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附件3)进行审核,并对认定对象进行实地验收,认定对象《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认定单位评分表》审核分在95分以上,并且提供资料验收合格的拟定为“统计诚信单位”初步名单,征求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请区统计诚信单位认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统计诚信单位”。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统计诚信单位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成立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认定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张宝昆 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李卫华 区统计局副局长
刘 珈 区统计局副局长
许定会 区统计局副局长
牛 飞 统计执法大队队长
李忠兰 普查中心主任
组 员: 鲁宏仙 专业科科长
李卫勇 数据处理中心主任
雷晓珊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
柏玉宏 专业科副科长
杨 苑 专业科工作人员
张琨璟 专业科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统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统计诚信单位认定的日常工作。
五、统计诚信认定单位的管理
(一)对认定为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二)被认定为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的单位,诚信有效期为2年,实行动态管理。
(三)昆明市晋宁区统计诚信单位在2年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昆明市晋宁区统计局取消其“统计诚信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统计诚信单位。
1.被举报有统计违法行为经查实的;
2.报送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4.在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认定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列入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的。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