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区安委办草拟了《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各部门征求意见。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认真研阅,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1年9月1日(星期三)17:00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区安委办(端口:区应急局),逾期未报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67809118)
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昆明市晋宁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办通〔2019〕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各部门“三定”职责规定,明确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 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夯实思想政治根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共同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
(四)上述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五)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在机构责任体系、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实绩评价、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财政资金、规划项目、科技支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六)各单位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监督考核。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等规划纳入区专项规划。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区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准入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未依法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有关企业的关闭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指。
4.按职责分工,支持指导产业园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燃料乙醇等能源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国家、省、市、区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6.按职责分工,汇总提出能源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7.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发电企业安全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保障电力运行安全;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及建设营运有关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8.履行油气管道行业管理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9.依法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区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10.承担我区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区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11.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
1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区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园区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中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负责石油及化工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电网建设、电力运行、装备行业、通信业、通讯设施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等行业(领域)和原材料、轻工业、通用机械、专用设备、汽车、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电子信息设备及产品等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电网建设工程、输电和供电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电力行业行政执法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监督检查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6.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负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指导光电子、生物开发(生物医药)、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8.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9.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10.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技攻关、研究成果的支持,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11.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2.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执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推进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13.承担核工业行业(核电除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乏燃料管理、军工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处置,以及军工核设施和铀尾矿(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核材料管制和核安保工作。
14.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产业园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5.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16.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主办、承办的科技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三)区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和本区校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学校教学活动、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监督指导教育系统基本建设、校舍和全区体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安全管理。
5.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6.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越野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所属和代管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区民族宗教局
1.负责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2.监督指导宗教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五)市公安局晋宁分局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查处公共道路(含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因违法停车导致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
3.承担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负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7.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对规定范围内的公众集聚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8.依法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区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等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区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善后工作。
(七)区司法局
1.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配合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区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
3.依法受理和审查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代理区政府为被告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应诉事务。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5.负责所管理的监狱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财政局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2.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
3.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指导各地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4.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和奖励。
3.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害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受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4.按照职能职责,监督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指导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指导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指导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7.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2.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衔接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
5.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6.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废弃矿井治理等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7.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8.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安全和污染防治,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放射源、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和贮存等环节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督促指导各地和相关企业(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5.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6.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民航、水利、人防、电力、非煤矿山、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拆卸。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4.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全区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滇池流域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路面及井盖(不含其他附属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面及井盖的管养维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区桥梁(含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和一般桥梁)的安全检测工作。
7.负责全区燃气行业(汽车加气站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区级直管公房的维修、抗震加固和改造安全。负责全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全区居住房屋租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11.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在居民小区内合理划分停车区域,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对小区内机动(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进行整治。
12.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区公路、水路、轨道交通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轨道交通等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轨道交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等工作,指导港口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各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督促指导道路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治理。
5.在铁路发展政策、专项规划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配合开展国家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铁路建设、运营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6.督促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8.协调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的铁路、民航、邮政,委托管理的海事等涉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9.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区运管分局
1.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道路客货运输、客货运场站、城乡公交、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国际道路客货运输、交通运输物流行业、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洗车场、 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培训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运营安全标准。
2.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统筹、监督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3.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区农业农村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督促农业生产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花卉等农业各产业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产品生产销售、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设施及农业投入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业等监督管理。
5.负责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等工作。
6.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农业会展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农业职业教育、科技推广等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区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及其堤防、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病、险水库的管理措施,负责农村水电站及水电农村电气化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乡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依法查处涉河项目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5.负责晋宁辖区内滇中引水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督促指导各地配套工程建设。
6.监督指导水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滇池保护治理、滇池湖滨湿地等项目及建设、管护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滇池南岸生态区范围内生态建设项目、滇池流域主要出入湖河道及支流沟渠综合整治的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晋宁辖区内滇池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监督指导晋宁辖区内滇池流域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晋宁辖区内滇池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1.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出入滇池河道涉河项目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12.负责晋宁辖区内滇池防汛工作安全管理。
13.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区商务和投促局
1.负责商品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相关决策部署、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有关企业(单位)和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将网点布局规范、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4.负责全区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监督指导拍卖、典当、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区委、区政府主办、承办或参与的会展活动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会展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9.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原商务系统改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八)区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文化艺术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娱乐场所,以及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图书馆、文物和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排练厅)等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导电影院、文化出版机构、印刷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4.监督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5.协同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大型文化旅游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大型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教育体育部门、公安机关做好品牌赛事安全管理。
7.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类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游客聚集场所、旅游设施和服务活动等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乡村旅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
9.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0.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11.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5.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监督卫生健康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6.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7.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8.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区退役军人局
1.监督指导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军人公墓管理、 维护,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军休服务保障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区应急管理局
1.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即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7.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9.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0.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1.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2.指导全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区域性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
16.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区国资运营中心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较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执行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照规定权限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5.开展市场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6.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7.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8.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9.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区广电局
1.负责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及公益活动,广播电视宣传、创作和播出工作,广播电视活动,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2.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3.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五)区林业和草原局
1.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林木采伐、运输,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业、草原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3.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六)区人防办
1.负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拟定核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4.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七)区城市管理局
1.履行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公园等相关企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2.负责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照明、景观亮化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3.负责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置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建筑废弃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城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消纳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规章。
5.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街头游园、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和城市公共空间使用、占用等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6.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有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7.对占道经营等导致消防、应急救援车辆无法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8.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八)区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地方和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竞赛等活动,指导地方和企业工会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九)区供销社
1.负责供销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十)区气象局
1.依法履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组织制定全区有关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指导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政务服务。
4.加强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行业监管,依法履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
5.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一)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2.负责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3.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5.承担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本文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