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4号
云南佳拓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孙金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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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佳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擅自拆除冷镦机床油雾净化器污染物防治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随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陈述理由:1.公司原定于7月9日将设备返修清洗完毕后安装,因工人疏忽大意,7月10日在未安装设备的情况下即开展生产,经执法人员提示后立即停产整改,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2.公司因疫情和市场因素影响生产困难,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申请减免处罚。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擅自拆除冷镦机床油雾净化器污染物防治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擅自拆除冷镦机床油雾净化器污染物防治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对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并已完成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所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修复擅自拆除的冷镦机床油雾净化器污染物防治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