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91号
云南春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NP7XX47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0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春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基地的滴灌带、喷灌带、微喷带及配件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3月由上蒜工业基地一期搬迁建设,2021年5月建成投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总投资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供“2021年7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7月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