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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501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0 16:3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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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1-11-10 16:38 浏览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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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9

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朝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5659628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基地

20211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饮料车间杀菌工段乳白色的冷却水从缓冲池溢出流入雨水沟,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不利,导致生产污水未经该公司配套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20211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111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7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九类第八十四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按照规定制定了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但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不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5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万元(¥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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