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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5004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0 16:3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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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8号

发布时间:2021-11-10 16:35 浏览次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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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8

晋宁祥胜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燕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68251192W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中和铺小营村后山

20211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11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202116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7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五类第六十七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前,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前,停止你公司母猪养殖区养殖活动;

2.罚款人民币万元(¥5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万元(¥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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