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9号
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纬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223X3
项目地址: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玉溪段小扑隧道2#支洞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在对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玉溪段小扑隧道2#支洞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小扑隧道2#支洞部分废水未经处理外排至项目北面农灌沟内。执法人员已现场取样送检。经查询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39号),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滇中引水工程小扑隧道2#支洞的沉淀池排口外排废水PH为10.40,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后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于5月17日再次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滇中引水工程小扑隧道2#支洞沉淀池排口取样检测,查询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50号报告,你公司外排废水PH为9.35,再次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年5月4日《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2021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39号)1份、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1)050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后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你公司已采用可移动PH检测仪进行过检测,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未发现超标问题。同时,你公司已采取新增生产废水收集池,增加投药次数等多重措施积极整改。因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整改,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综合听证会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上述理由不影响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监测站检测结果,你公司外排废水存在一年内两次超标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1〕50号)、2021年8月30日《送达回证》、听证笔录、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八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一年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