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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446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09 15:4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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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6号

发布时间:2021-11-09 15:41 浏览次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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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6

晋宁县双河坚云洗矿厂: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260005432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双河乡田坝村委会西面老矿山

20211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厂区原料及产品堆场未作防雨、防渗、防流失等“三防”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你公司尾矿库未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以上事实有20211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11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厂区原料及产品堆场未作防雨、防渗、防流失等“三防”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你公司尾矿库未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10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7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十一类第一〇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十一类第一〇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4)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完善你公司原料及产品堆场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2.对你公司尾矿库配套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万元¥7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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