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3号
云南颢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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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改建后的卤制食品生产项目于2018年2月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年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听证请求及理由,听证请求:免除行政处罚。听证理由: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改建后的卤制食品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正在办理;2.执法人员调取证据的行为不合法;3.公司改建后的卤制食品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经我局再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改建后的卤制食品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公司对问题进行积极整改,于2021年8月7日完成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徽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即: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建设完善改建后的卤制食品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