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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2366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03 15:2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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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5号

发布时间:2021-11-03 15:26 浏览次数: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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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5

云南国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杨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2087X9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青山基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75日对云南国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25000套建筑隔震橡胶支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于20208月开工建设,20215月建设完成,2021610日投入生产至今,项目总投资为2,335,500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75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现场检查照片10张、20217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7页)、身份证证明等材料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110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6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021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第二次会议讨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尽快办理年产25000套建筑隔震橡胶支座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

2.罚款人民币万叁仟叁佰伍拾伍元¥23,355)。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伍拾伍元¥23,35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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