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4号
云南安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91336596D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青山基地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安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定制型中高端实木、板式家居产品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陈述理由: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生产经营收到影响,对罚款难以承受,恳请撤销行政处罚并保证尽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按规定办理定制型中高端实木、板式家居产品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
2.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叁拾玖元(¥58,439)(按总投资额584.39万元的百分之一计算)。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叁拾玖元(¥58,4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