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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178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02 16:3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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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16:35 浏览次数: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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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20213

云南建筑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

法人:朱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21009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建筑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202179日、1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调查,后交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791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7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7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01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7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随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公司本年度订单业务量减少,导致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减少,现场检查时约35公斤未按照要求进行贮存,执法人员现场提出后已经立即进行整改规范贮存,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八款,申请免于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贮存的危险废物数量不足0.1吨且已立即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四条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20211021日会议研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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