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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1540 主题分类: 2021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02 13:55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第五次会议第5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关键字: 农业,办理,提案,情况,公开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第五次会议第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11-02 13:55 浏览次数: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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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晋农函[2021]16号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

政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第五次会议第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王亚利委员:

您提出的《于在农贸市场划区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的建议》充分考虑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和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障市场供给,很好,区政府安排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承办。现答复如下:

一、 建设畜禽屠宰厂的基本条件

您提出的在农贸市场划区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办法》、《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原因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2. 《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布局应当符合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二十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资料”。经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规定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不得”。其中一条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

4. 《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符合;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官方兽医检疫室以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冷冻冷藏仓储设施;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综上所述,在农贸市场划区建设家禽屠宰场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在选址、布局不能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能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场不能取得合法资质,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不能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不能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 区级已采取的措施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企业小组指挥部根据《昆明市关于在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实施定点宰杀、规范白条上市的通知》(昆应疫指[2020]57号)文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实施定点宰杀,规范白条上市的通知》(晋应疫指[2020]32号)文件,规定昆阳南门农贸市场、东门农贸市场、挨山村农贸市场、兴隆农贸市场,晋城晋江农贸市场、新街农贸市场全面禁止活禽宰杀和销售,实施定点宰杀。按照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把规范家禽屠宰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拟定《关于拟新建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及牛羊集中屠宰加工场的请示》(晋农请〔2020〕7号),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2020年3月25日,区政府组织召开第一届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区农业农村局汇报的《关于拟兴建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及牛羊集中屠宰加工场的请示》事项,会议要求,一是征求区商务和投促局意见;二是由区国资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相关扩展业务及后续选址等问题按程序进行。2020年4月3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拟新建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及牛羊集中屠宰加工场的批复》(晋政复〔2020〕114号),同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方式,区国资运营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在城市建成区外新建一个年屠宰加工1000万只的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

3. 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督促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加快屠宰场建设进度,但因新昆明建设规划和全区大部分乡镇位于滇池流域区,再加上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选址条件受限制,给选址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国资公司进行了几次选址,但经由于不符合相关政策而导致该项目一直搁置,至今没有任何进展。

4. 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的建设包括选址、立项、设计、建设、验收、办证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未建成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并投入使用之前,区农业农村局作为保障食品安全成员单位之一,会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主办方对接,实施市场准入制,加大对上市禽肉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障上市禽肉的质量安全。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纪元 0871-67800283,13577109773)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5日

附: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第五次会议第5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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