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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037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01 15:1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市晋宁区金座歌厅)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市晋宁区金座歌厅)

发布时间:2021-11-01 15:14 浏览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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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1 〕002 号

当事人:昆明市晋宁区金座歌厅

 由: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2021年8月11日20时20分,昆明市晋宁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昆明市晋宁区金座歌厅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陈国林(YKM36653)、方泉芸(YKM18025)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昆明市晋宁区金座歌厅开展日常检查。检查中该营业场所正在对外营业。经查,该场所有1间包房在消费,包房号:公主包。经营场所内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12216007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NUJOH3E; 场所内3名从业人员均未按规定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3名从业人员分别是:蔡XX、耿XX、张X。主要证据有: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页;2.案件证据提取单共6页;3.收银员蔡XX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4.服务员耿XX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5.服务员张X调查询问笔录共2页;6.调查询问通知书((晋)文综调通字〔2021〕003)共1页;7.责令整改通知书((晋)文综改字〔2021〕003)共1页;8.蔡XX第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9.调查询问通知书((晋)文综调通字〔2021〕004)共1页;10.《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122160070)正副本复印件共2页;1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NUJOH3E复印件共1页;12..经营者尹XX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页;13.案件证据提取单(七)1页;14.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尹曦彤)共3页;15放弃陈述和申辩书1页;16放弃陈述和申辩笔录1页。

昆明市晋宁区金座歌厅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昆明市晋宁区金座歌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 8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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