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1号
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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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年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8页)、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检查结束后你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停产,投入5.8万元资金购买安装了10个集气罩、1套活性炭装置、16米高排气筒。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经16米高烟囱外排,有机废气得到妥善收集处置。1月22日整改完毕后才投入运行。(附有《项目合同书》、现场照片)2.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请求减轻处罚。(附有纳税申报表)。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1〕31号)、2021年8月24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五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万元(¥4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