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0号
付正发(昆明市晋宁区正发砂石料厂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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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鲁纳村委会小平坝村
2021年1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市晋宁区正发砂石料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昆明市晋宁区正发砂石料厂年产量3万吨砂石料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堆场内成品砂石料未覆盖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昆明市晋宁区正发砂石料厂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昆明市晋宁区正发砂石料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5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2.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63,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O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堆场内成品砂石料进行覆盖;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叁仟元(¥8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