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9号
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人:魏培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2381375W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古城西大竹箐
2021年7月1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对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原料仓库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原料仓库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原料仓库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原料仓库的密闭,并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3.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