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75号
云南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张超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78723034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汉营村鸡术子坡
2021年7月3日、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对云南天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晋宁执法检查组提供的:“2021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7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0月22日



